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及依財務會計準則調整後,優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再有剩餘數,併同得用於分派股利之特別盈餘公積迴轉數及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可得以分派普通股及各種特別股股東股利之可分派數,其中現金股利不得少於當年度股利分派總額百分之十,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派議案後,提請股東常會承認之。
本公司對各種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其分派順序、數額及方式,依本章程各該特別股之規定辦理。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強化獲利能力,並就整體營運資金運用考量,兼顧資本適足率達主管機關規定及國際通常水準,其股權因普通股分派股票股利而有受到稀釋影響之原則,採取剩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之股利分派將視業務經營、資本規劃、轉投資或併購資金需求,以及重大法令變更等情形,採分派股票股利以保留所需資金為原則,其餘部分得以現金股利方式分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