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申報宣導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股份之相關法令措施
1.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113.05.10後適用)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超過5%之相關法令措施
1.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或其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應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檢具相關申報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
2.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