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控代子公司台新證券公告向新光人壽取得使用權資產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14/02/19 |
發言時間 |
17:31:18 |
發言人 |
林維俊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2-55761888 |
主旨 |
台新金控代子公司台新證券公告向新光人壽取得使用權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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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 20 款 |
事實發生日 |
114/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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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167號7樓部分 2.事實發生日:114/2/19~114/2/19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 78.72坪(含公設) 每單位價格: 2,500元/坪/月(含稅),總金額: 196,800元/月(含稅), 3年總租金共6,494,400元(含稅),使用權資產金額: 6,332,519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自律性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租賃供本公司辦公使用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前次移轉日期:不適用 前次移轉金額: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租賃期: 114/03/01~117/02/29 付款條件: 月付 114年06月01日起至117年02月29日止,按月支付新臺幣196,800元, 租賃期間未滿1年,第1租賃年度租金仍照付,並須給付3個月租金為違約金。 租賃期間滿1年後,提前終止租約應於3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並須給付3個月租金為違約金。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決定方式: 雙方議價 價格參考依據: 鄰近區域辦公大樓出租價格 決策單位: 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本案取得使用權資產,供本公司辦公使用。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4年2月19日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是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