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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股東會通過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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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股東會通過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

 

內容:

 

一、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23條辦理 


二、公告決議內容:


(一)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台新金控」)業經民國113年10月9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將與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新光金控」)進行合併及所簽訂之合併契約等相關文件,以台新金控為存續公司、新光金控為消滅公司。


(二) 本合併案由台新金控以發行新股(含普通股及特別股)方式支付對價,以台新金控0.6720股普通股及0.175股辛種特別股換發新光金控普通股1股、台新金控每1股庚種特別股一換發新光金控每1股甲種特別股、台新金控每1股庚種特別股二換發新光金控每1股乙種特別股。


(三) 本合併案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於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及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結合處分後訂定合併基準日。合併基準日訂定後,如有變更必要,亦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協調變更之。 

 


三、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


(一)台新金控與新光金控同意以「吸收合併」方式進行本合併案,台新金控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新光金控為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並將因合併消滅而解散。合併後存續公司名稱為「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總機構地址為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18號12、13、15、16、21、22及23樓,業務區域為中華民國地區及法律許可之其他地區。


(二)於合併契約簽約日,台新金控之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200,000,000,000元,分為20,0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40,761,443,120元,分為普通股12,976,144,312股、戊種特別股500,000,000股、107年戊種特別股300,000,000股及己種交換特別股300,000,000股,每股面額均為新台幣10元;新光金控之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330,000,000,000元,分為33,0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為174,546,290,420元,分為普通股17,157,629,042股、甲種特別股75,000,000股及乙種特別股222,000,000股,每股面額均為新台幣10元。台新金控預計於合併基準日發行普通股11,902,786,028股、庚種特別股297,000,000及辛種特別股3,099,683,861股。合併後之存續公司登記資本額預計為新台幣350,000,000,000元,分為35,0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實收資本額預計為新台幣293,756,142,010元,分為普通股24,878,930,340股及戊種特別股800,000,000股、己種特別股300,000,000股、庚種特別股297,000,000股、辛種特別股3,099,683,861股,每股面額均為新台幣10元。


(三) 於合併基準日,所有新光金控發行在外流通之股份將因合併而停止流通並註銷。台新金控應於合併基準日,支付股份對價予合併基準日新光金控股東名簿所載之新光金控全體股東,新光金控股東取得不滿一股之畸零股,普通股由台新金控依其於合併基準日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辛種特別股依其發行價格按比例折算現金予新光金控股東(不足1元部份應四捨五入計算至元為止),且台新金控得授權其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洽特定人依前述市價或發行價格(依其所適用者)承購該等畸零股。


(四) 自合併生效時起,新光金控帳列之所有資產、負債及一切權利義務,由台新金控概括承受之。


(五)本合併案完成後,存續公司之公司章程依上述變更公司名稱、提高額定資本額、增訂庚種記名式特別股及辛種記名式特別股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發行條件。


(六) 台新金控同意全數留任於台新金控依合併契約約定寄發留任通知書之日,新光金控仍在職之經理人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全體員工(以下稱「新光金控經理人及員工」),並承認新光金控經理人及員工在合併基準日前於新光金控服務之工作年資。台新金控並承諾於合併基準日30日前,將載明委任/勞動條件之留任通知書寄發新光金控經理人及員工,該勞動條件將相當於新光金控於合併基準日前提供予新光金控經理人及員工者。該受通知之經理人及員工是否同意留用,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新光金控應盡最大努力協助台新金控留用新光金控經理人及員工。台新金控承諾於合併基準日後,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確保於合併基準日仍繼續留任之新光金控經理人及員工之工作權。台新金控並承諾,除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所定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不當變更或終止與新光金控經理人及員工間之委任及僱傭關係。


四、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之債權人、基金受益人(如適用)、保險契約權利人(如適用)、證券投資人(如適用)或期貨交易人(如適用),如認本合併案有損害其權益者,請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113年11月8日止之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將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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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台新金控與新光金控合併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並已訂定114年7月24日為合併基準日。合併後,台新金控為存續公司(合併後更名為「台新新光金控」)、新光金控為消滅公司。台新金控將以「客戶權益」為優先,兩家金控合併後,所有台新金控旗下子公司客戶的往來的權益及一切權利義務不變,不會因本合併案而受到任何影響,客戶無需做任何變更申請,敬請放心。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您的業務代表或撥打以下客服專線: 台新銀行: (02)2655-3355、台新證券: (02)4050-9799、台新人壽: (02)2171-1132、台新投信: (02)2501-3838,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再度感謝您的長期支持,更期待您未來繼續惠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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