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控委任律師澄清媒體報導聲明
- 新聞稿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陳玲玉律師及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陳彥希律師受台新金控委託而針對財政部 12 月 15 日提出之三點聲明回應如下:
第一:台新金控於彰銀歷年來所獲之股息,乃是台新金控經營彰銀並與彰銀全體員工共同努力之成果,且該等獲利為台新金控與其他彰銀全體股東(包括財政部)所平等享有。財政部以台新金控歷年已獲高額股息,做為其取得彰銀 4 普 2 獨並搶回彰銀經營權的理由,顯然誤解法律,且悖離眾所週知之投資與財務觀念。台新金為上市公司,相關其經營之獲利及虧損認列,均應經簽證會計師驗證後,始得對外公告。謹此籲請相關人士惠予查明,並維持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財政部 94/7/21 公函是透過彰銀交給參與「94 年彰銀現金增資案」之投標人(包括淡馬鍚、兆豐金控及台新金控等)。財政部以當時彰銀最大股東身分於該公函中承諾:移轉彰銀經營權給得標人,並同意支持得標人取得 15 席董事中之 8 席及 5 席監察人中之 3 席(即董監皆過半數)。台新金控以最高價競標而成為得標人並取得彰銀最大股東身分時,依法即與成為第二大股東之財政部就 94/7/5 公告及 94/7/21 公函之內容成立股東協議。依法律規定,股東協議不是要式契約,故財政部與台新金控不必於同一書面上簽署。事實上,財政部於 94 年、97 年及 100 年等連續三屆彰銀董監改選時,亦均踐行股東協議而支持台新金控取得過半數董事及過半數監察人。財政部在台新金控繳交 365.68 億元股款且主導經營彰銀 9 年之後,毫無正當理由,突然背棄股東協議,自非合法。
第三:財政部以 12%之股權,卻為搶奪經營權,而先指示台銀、中小企銀、土銀、合庫等公股行庫持續在集中交易市場買入彰銀股權,再以公權力強力主導而爭取委託書高達 18%(足可當選 3 席董事),最終果然如願奪取彰銀之經營權。此為財政部數月以來所公開承認之事實。財政部於違約強取 4 席普董及 2 席獨董後,竟諉稱〝小股東有危機意識〞,顯係臨時為推卸法律責任之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