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媒體報導財政部張盛和部長受訪內容澄清
- 新聞稿
針對財政部張部長接受媒體訪問內容,台新金認為有誤導外界之虞,特提出說明如下:
一、 台新金控於 94 年投資彰銀,在今年董事改選前信賴財政部承諾,皆依財政部為彰銀募資案所出具公告及公函精神,與官股和諧共治彰銀。
二、 財政部在股東會前卻違反約定,不顧財政部應分批出售當初所持有公股之精神、也不應扶持第二大股東之承諾,不但號召公營事業單位買進彰銀持股,張部長更公然宣稱泛公股達 26%,已是第一大股東,足證財政部視契約於無物,擅自毀約背信,沒有任何誠信可言。
1. 財政部於公告及公函中明確表示當年彰銀增資涉及經營權移轉,更承諾財政部要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過半董監事席次,未來更要逐步釋出公股,且在公股釋出前不會改變支持得標投資人主導經營權之政策。而當年得標之投資人即為本公司,公函公告內容依法當然為契約約定。得標後本公司信賴公函內容,獨力承擔風險,多年來致力於改善彰銀財務,績效有目共睹。財政部卻於此時毀諾回頭爭奪經營權,還說公函內容不是發給台新金控的承諾,試問誠信何在?
2. 本公司於今年 12 月 8 日董監改選前,為了符合法律規定編制合併報表以維股東權益,為求與官股和諧共治,台新金控向財政部提出由台新取得五席一般董事,另一席一般董事及三席獨立董事由財政部指派的想法,請求協商,但遭財政部拒絕。加上金管會銀行局局長詹庭禎9月11日公開口頭表示「在計算控制性持股,若將獨立董事納入計算,
將失去獨董的意義,既然分子扣除,分母也應該同步扣掉,否則有失公平」,依據金管會對“董事過半”定義,台新金控為了滿足公股的兩席一般董事及兩席獨立董事均可續任,故提出獨立董事增加為四席,由官民股各取得兩席、一般董事則為官股二席台新三席的構想,同時也承諾在未與財政部有共識前不談合併,惟亦被財政部拒絕。
3. 張部長從頭到尾惡意曲解合約,拒絕接受民股提出的各種建議,堅持強迫民股接受一獨董四普董,不但片面違約,棄合約承諾之席次不顧,且造成台新金控無法併表的損失,本公司自然無法同意。張部長要求民股做不合理的讓步,卻一再對外表示受到民股壓迫,請外界了解真相。
三、 協商過程中,台新金控所提方案均遭財政部拒絕,金管會對董事過半定義又遲未正式發文,台新金控僅得回歸現行法令規定而爭取五席一般董事之主張,以續行編製合併報表並維護股東權益。財政部自始至終則要求台新金控必需接受四席一般董事及一席獨立董事之違約規劃,毫無協商空間,同時又利用財政部行政資源介入干預彰銀董事選舉,致其取得過半董事席次。本公司在此請問張部長,如果這不是威迫,甚麼才叫威迫?財政部不但動用公權力爭奪經營權,對外竟然還以協商的字眼描述,誤導外界,不公平之極,嚴重侵害台新金控股東應有權益,本公司為維護權益,乃被迫依國家賦予的權利提出主張,以期獲致合於法理公平的對待,並促財政部依法行事。
四、 張部長一直以台新金控欲推動合併為藉口為自己的謬行辯解,僅為混淆視聽,規避責任。
姑且不論台新金控與彰銀未來是否合併與財政部依據公函應該履行之承諾是完全無關之兩件事,財政部以此為藉口,混淆社會視聽,甚至扭曲公函明確文義,規避自己應付之責。實際上台新金控在張部長任內,因為來自股東的強烈壓力,僅提過一次“彰化銀行合併台新銀的研究案”,建議雙方研究合併的可行方案,而且不是台新併彰銀,張部長自行將研究案擴大為合併案,扭曲事實據以打擊民股訴求,即使本公司早已公開宣示並且明確承諾財政部“台新金控不會片面推動合併”,財政部卻仍充耳不聞,恣意扭曲,執意毀信背諾。請各界參照台新股東會之前的一貫立場,即知真相。
五、 張部長一直宣稱,對台新金控毀信背諾,是為保護全民資產。請問張部長,您的全民資產指的是甚麼?彰銀屬於政府的股權有多少?只有 13%部份是國家持股,勉強可謂全民資產,其餘均為民間股東持有,請問你的全民概念何來?為甚麼不是股東資產?台新金控這幾年來改善彰銀財務結構,轉虧為盈為什麼不是維護股東利益?
六、 從張部長的說法中,在在顯示財政部執意曲解契約約定,逕用主觀認定攻擊民股,蓄意濫用公權力奪取經營權,其居心昭然若揭。財政部如此傷害我國投資環境,我國財政經濟如何發展?這也是台新金控被迫必須提起訴訟以維護股東權益的不得已原因。特此聲明。